信件详情
| 来信时间 |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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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是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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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根据《水法》第65条“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其中“强行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执行权”?是否要受到《行政强制法》第44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限制。即对于违法建筑物要不要等6个月诉讼期限之后,才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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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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