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遂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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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遂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
遂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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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执法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
本制度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
第三章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是市水利局的
局
第八条 市水利局应当建立
第九条 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章
第十条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局
第十一条 局
(一)行
(二)行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
第十二条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意见及决定书文本;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以
第十三条 局
(一)市水利局具有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行政执法裁量适当的,应建议行政决定书实施;
(二)市水利局不具有执法权限,应建议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三)市水利局不具有管辖权,应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应建议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
(五)认定事实的依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应直接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裁量不适当,应提出适当建议,并说明理由;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特别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行为,报请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
第十四条 局
第十五条 局
第十六条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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