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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遂宁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3-24 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水处〔20232CF0431

 

四川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131日对你公司出借资质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实施“蓬船灌区蓬南分干渠项目书房湾隧洞、堰塘湾隧洞、部分管理公路、渣场及第二流量段部分明渠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允许陈善斌等人以你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存在出借资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蓬船灌区蓬南分干渠项目书房湾隧洞、堰塘湾隧洞、部分管理公路、渣场及第二流量段部分明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位退场巡回单》《清算了结协议》《成都市青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核查四川锦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情况的复函》《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编号(2022年度)字第605919号)》《工程合作协议》《蓬船灌区工程股东垫资汇总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

本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于20233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遂水处〔20232CF0361),告知拟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38日提出书面陈述,请求从轻处罚。经相关科室对案卷进行复核,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已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对你公司的处罚比例是按照合同金额2.3%的下限执行,本机关对你公司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采纳。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35万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8347万元(按照工程合同价款514.553018万元的2.3%计算)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名称:遂宁市财政局;账号为XXXXXXXXXX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金迎春

联系电话:0825-2710229  

联系地址:遂宁市遂州中路648

 

 

 

遂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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