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开发区、新区和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确定实施水土保持评估的区域。
四、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五、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告第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四)《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第一条:“原应由我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服务对象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七、申请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为省、市、县级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
(二)生产建设项目为中央立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水利项目和跨省项目除外)。
八、申请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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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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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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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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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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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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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批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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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带文号的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申请文件须说明生产建设项目基本情(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并公开承诺方案报告书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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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人(单位)自备;
2、申报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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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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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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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0份。扉页加盖有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的公章;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必须符合水土保持规范规程要求。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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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人(单位)自备;
2、申报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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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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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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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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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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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人(单位)自备;
2、申报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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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一、审批决定证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三、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8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时限:6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7:00。
十六、办理地点
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水利局窗口。
十七、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十八、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十九、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25-2310862;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sns.sczwfw.gov.cn;窗口咨询: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水利局窗口。
二十一、监督电话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0825)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