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4日《四川日报》全文向社会公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首部河湖长制专门性法规,为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河湖长制迈进“有法可依”新里程。
我市江河、溪沟众多,纵横交错,遍布全市,共有大小江河和溪沟700余条,河道总长3704公里,全市主要河流有涪江、琼江、郪江、梓江、沈水河、芝溪河等。《条例》的施行,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依法治河”的重要依据。
《条例》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附则6章,43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实现全省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二是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公安等10余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条例》参考了水利部印发的河湖长履职规范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不代替”工作原则,细化了总河长及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单位和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工作职责,保证了各级各部门知责明责、认真履责。四是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运行机制。《条例》将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制度写入条例,有效提升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法律效力。强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为河湖长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突出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明确要求与相邻省市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河湖长报告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河湖长报不了、不敢报、上级河长不解决问题的困扰。五是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监督考核。通过社会监督、考核、提示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河湖长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等情况的,《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