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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15: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取消/保留理由

是否纳入告知承诺制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实际办件已不需要利害人关系的证明


2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取消

实际办件已不需要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

《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实际办件已不需要此项证明


4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行政权力清单和一体化平台均未纳入该事项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取消

实际办件已不需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6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流域管理机构

取消

实际办件已不需要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7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具备相关能力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五、(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第十条

省市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

认证机构、会计机构、奖惩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信用评价机关

保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是规范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应继续保留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此项水利部办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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