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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来源:河湖长治 发布时间:2018-08-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河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遂宁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示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提醒告知发现的问题,督促提示对象及时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示对象为县级第一总河长、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以及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县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三条  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县级第一总河长、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以及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通报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对象为县(区)、市直园区或有关单位。

第二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

(一)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三)未有效开展巡河、问河,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四)未有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投诉举报不及时的;

(五)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提示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示对象应在提示后的5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经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职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四)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

第八条  市总河长对县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进行约谈;市级河长对县级河长进行约谈;市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对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对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可单独实施,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邀请其他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约谈实7个工作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邀请参加方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印送约谈对象同时抄送参加方,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约谈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通报:

(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提示约谈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整改的;

(二)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

第十四条  通报方案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市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总河长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

第五章  约谈、通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约谈及通报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需实施问责的,由市总河长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总河长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直园区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提示、约谈和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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