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 |||||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主体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遂发改〔2017〕257号 | 遂宁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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