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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水罚字〔2020〕第001号

来源:遂宁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9-24 08: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 事 人: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5512898W

2019年7月16日,遂宁市水利局在开展“遂宁市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天友文化旅游园”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遂宁市水利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查明基本事实如下:

你公司组织实施的“天友文化旅游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于2016年4月25日得到批复,本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9.78万元,遂宁市水利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水保费缴纳告知书并进行了现场催缴。考虑到该项目D地块符合免征条件,经你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遂宁市水利局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了《遂宁市水利局关于遂宁市天友文化旅游园项目D地块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复函》(遂水函〔2020〕293号),决定免除该项目D地块面积292亩水土保持补偿费38.92万元,并要求你公司按照复函批复内容缴纳剩余A、B、C地块部分20.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19年11月26日,遂宁市水利局发出了《遂宁市水利局关于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告知书》(遂水告字〔2019〕2号),要求你公司限期办理缴款手续,但你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本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于2020年9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遂水告字〔2020〕第002号),告知拟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书面递交了《关于天友文化旅游园项目水土保持补偿暂缓缴纳的情况报告:请示》(遂天友〔2020〕007号),提出天友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与遂宁市新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遂宁市新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于天友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该项目的实施,改由新川公司和新立公司共同承接该业务,相应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也应由上述公司承担。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组织实施的“天友文化旅游园”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86万元,至今仍未缴纳,属于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2.58万元(即“天友文化旅游园” 项目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0.86万元的3倍)。

上述费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至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名称:遂宁市财政局;账号为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水利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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