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水函〔2022〕135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
《遂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调研项目。为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现将《遂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遂宁市水利局
2022年7月8日
遂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立法工作要求,高质高效推进立法工作,按照《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求,总结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面制度成果,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厘清我市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立法工作对行政管理的引领作用,从管理体制、规划制度、禁采制度、许可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6个方面入手,构建内容完备、专业性强、切合遂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切实提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平。
二、立法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起草地方性法规,确保立法工作与法律、政策相衔接,不出现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不违法增加企业和群众义务,不违法减损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不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用性原则。坚持立足本地,以问题为导向,找准症结、深挖成因、明确立法需求,切合工作实际制定针对性策略,同时借鉴其他省市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吸收,大胆创新,重点解决我市当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开放性原则。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重点征求企业、群众的意见,充分了解社会各界的诉求和意见,确保立法接地气,便于今后贯彻实施。
三、组织机构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关于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分工的部署,由我局和相关立法成员部门共同成立立法协调指导组和立法调研工作组,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一)《遂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协调指导组
组 长:杨 林 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主任
成 员:刘建容 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科长
肖 婧 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科长
金迎春 市水利局执法支队负责人
焦逢春 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副科长
洪 亮 市水利局律师顾问
联络员:钱 辰 XXXXXXXXxXXX
立法协调指导组负责牵头工作统筹、综合协调、调研指导、草拟初稿、文书审核和立法技术相关工作。
(二)《遂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调研工作组
组 长:米光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副组长:严 莉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书记
刘建宇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
王小容 市司法局副局长
何国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丹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邹 凯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 勇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蒲显锋 市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周宇环 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负责人
杜 敏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
龙 勇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案件侦查一大队教导员
何 岸 市财政局综合科副科长
姜力源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杨 玲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科工作人员
奠先明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龙 艳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级高级主办
蒲吉金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向福连 船山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主任委员
贺杰华 船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高昌兵 射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肖嘉皓 射洪市水利局工作人员
联络员:谢婷婷 xxxxxxxxxxx
调研工作组负责《遂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初步调研(2022年7月1日-10月30日)
立法协调指导组会同调研工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在遂宁市范围内,包括县(市、区)、市直园区开展调研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一是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级政策性文件和管理制度文件;二是通过座谈、网络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收集整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数据、信息,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收集相关立法建议、意见等。
立法协调指导组会同调研工作组于2022年7月20日前起草调研提纲,9月20日前完成市内调研和资料收集汇总,在9月30日前反馈补充调研事项,10月20日前完成初步调研阶段各项资料收集工作,并向市人大相关委室汇报调研情况。
(二)考察调研(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立法协调指导组会同调研工作组就初步调研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确定3-5个立法重点,制定考察方案,组织到水利厅对接汇报,并赴省内外先进城市进行考察学习,收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寻找问题解决方案。结合初步调研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对开展调研工作情况,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立法建议。
(三)草拟初稿(2023年1月1日-2023年2月15日)
立法协调指导组会同调研工作组结合初步调研和考察调研资料,草拟条例文稿(第一版)、起草依据对照表(第一版),在各成员单位内部书面征求意见,结合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文稿(第二版)、起草依据对照表(第二版)。
(四)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31日)
立法协调指导组会同调研工作组组织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常委会进行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网络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立法风险评估,在2022年3月中旬前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资料进一步研究。同时,立法协调指导组会同调研工作组寻求行业领域专家指导,由立法协调指导组寻求法律专家指导。邀请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立法协调指导组结合各方意见,对条例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公开召开立法听证会,征求市委宣传部意见,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
此征求意见后形成:1.条例文稿(第三版);2.起草依据对照表(第三版);3.条例修改对照表(第一版)。在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后形成:1.条例文稿(第四版);2.起草依据对照表(第四版);3.条例修改对照表(第二版);4.咨询意见书;5.立法风险评估报告;6.公平竞争审查报告;7.听证报告;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意见。
(五)调研总结(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
对起草过程中形成的条例文稿和相关文件、资料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形成送审资料,移交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广泛积极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立法工作是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深远的大事,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积极参与,确保立法调研工作有序推进,取得良好效果。
(二)深入调研情况,虚心听取意见。相关科室、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研工作,增强工作针对性、有效性。要破除思维定势,避免先入为主,一定要广泛、虚心听取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和汇总相关资料。
(三)加强工作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立法协调指导组和调研工作组要加强工作统筹,科学部署,盯紧进度,加快工作推进速度,要和市人大、市司法局等单位保持密切沟通,也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顾问的专业特长,增强工作合力。其他科室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工作,在人员参与和资料报送方面大力配合,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各相关部门关于《条例》起草职能职责清单
附件
各相关部门关于《条例》起草职能职责清单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市、区)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对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及行政审批,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河道采砂活动的治安秩序。
三、司法部门:负责对立法调研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开展审查和论证。
四、财政部门:负责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管,研究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使用办法。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和破坏耕地、林地进行非法采砂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河道采砂过程中影响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采、运砂船舶、车辆和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八、国资部门:负责加强对国有砂石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砂石公司安全规范运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农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船山区人大常委会、船山区人民政府、射洪市人大常委会、射洪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