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引蓬船灌区建设局,遂宁水文局,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经开区统建中心、河东新区发展改革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遂宁市水利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遂宁市水利局2021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水利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遂宁市水利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遂宁市水利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监管,切实履行本市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四川省水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监督,是指遂宁市水利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上述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局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水利监督包括十个方面:
(一)水利资金;
(二)水资源管理;
(三)水利工程建设;
(四)河湖管理与保护;
(五)水土保持;
(六)农村水利和水利工程运行;
(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
(八)水旱灾害防御;
(九)节约用水及水文监测;
(十)其他。
第六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用水效率管理、节水评价、用水定额执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水文支撑;
(四)河长制落实情况、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六)水资源调度、水量分配、生态流量、取用水管理、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
(七)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建设、农村供水;
(八)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九)水旱灾害防御;
(十)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四制”执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验收;
(十一)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二)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三)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十四)水行政执法;
(十五)水利扶贫、水利支持乡村振兴;
(十六)行业安全监督和职业健康;
(十七)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水利局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水利局主要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统筹协调市级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遂宁市水利局监督机构。
第八条 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简称“局督查办”),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成立在建工程、河道管理、已成工程及防洪度汛三个重点专项督查组,开展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要举报调查和再监督,配合支持综合监管部门工作,成员主要由分管领导及调研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市水利局监督机构包括:
(一)局督查办;
(二)局办公室、规建科、水资源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河管科、农水科、政监科等具有水利行业监管职责的科室;
(三)局河湖中心、水保办、执法支队等参公事业单位;
(四)遂宁水文局及局质监站、电力办、水利办等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决策水利监督工作,规划水利监督重点任务;
(二)审定水利监督规章制度;
(三)领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
(四)审定水利监督计划;
(五)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七)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市级水利监督分为综合监督、重点专项监督、专业监督三个方面,主要是对行业强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行业强监管包括综合监管、专业监管、重点专项监管、日常监管四个层次,均纳入监督工作范围。
第十二条 局督查办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
(一)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市水利局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计划;
(五)督促市水利局各监督机构按计划完成监督任务;
(六)汇总上报重点专项、专业监督成果和意见建议;
(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第六条中重点任务的暗访;
(八)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九)牵头开展重点督查举报线索的调查;
(十)负责水利监督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等。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专项督查组配合支持综合监管部门工作,履行重点专项监督职责:
(一)开展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中重点任务的暗访;
(三)负责重要举报调查和再监督;
(四)对接专业监督机构形成监督成果汇总至局督查办;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遂宁水文局和局具有相关监督职责的科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任务,履行专业监督职责:
(一)提出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工作要求;
(二)负责对接上级部门完成监管工作交办任务;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
(三)对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调查核实,形成判定、认定意见;
(四)负责核查各级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五)汇总分析监督成果至局督查办,对业务范围内的行业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监管机构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对所管业务的日常监管,同时要按本办法规定和监督计划开展专业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责任追究等事项由局督查办牵头负责,问题整改由涉及业务科室负责督促核实;具体业务督查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事项由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局监督处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督查队伍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由局执法支队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开展调查取证查处工作,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上述检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水利监督检查通过暗访、调查、评价、调研服务等方式开展工作。
暗访,是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结束后,可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由组长决定是否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检查、卫星遥感等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调查要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但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评价,可通过对日常工作情况评价、社会调查评价、终期成效评价等相结合实施。
调研服务,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活动,一般通过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工作方案、现场及书面调查发现问题、归纳提炼、提出解决方案等程序组织开展。调研服务不对被调研单位提出批评或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督查人员所属监督机构申诉,也可向上一级监督机构申诉。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被检查单位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市级水利监督申诉意见的最终裁定单位。
第二十条 被督查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各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反馈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应佩戴水利督查工作卡,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一)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
(二)曾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关系;
(三)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四)其他应该回避的事项。
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市水利局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有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向其他监督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有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水利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有关方面可向省水利监督机构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就第六条监督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若使用上级文件也需报备),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及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报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对单位责任追究,是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对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全市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利局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水利局监督机构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依据不同的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建议对责任主体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再根据责任追究的程度,建议对责任主体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凡受到市水利局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市场主体,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公示1年,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由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相关单位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以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将暂停或减少安排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纳入河长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并针对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建议报送省厅。
第三十三条 经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同级或上级督查机构可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和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