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遂宁市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 |
遂宁市水利局 | 遂宁市水利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 事业单位 | 涉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
遂宁市水利局 | 遂宁市农村水电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涉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
遂宁市水利局 |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 | 事业单位 | 涉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
遂宁市水利局 | 遂宁市水土保持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涉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