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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关于明确“三放一让”事项审批权限及有关工作的函

来源:遂宁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14: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水函〔2021158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研究推动三放一让激发发展活力有关工作的纪要》(遂府阅202136号,详见附件1),议定将船山区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涪江除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相关市直园区(详见遂府阅202136号的附件1“‘尽快推动落实类提请事项任务清单适用范围)办理。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规范涉水领域建设活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厅有关规章、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现将三放一让事项审批权限及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市直园区审批权限

(一)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工程,根据相关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涪江除外)

审批事项移交后,在除涪江外流域面积200km2以下的河流上,其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属河东新区辖区内的,由河东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批准。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事项移交后,在河东新区发改部门立项、不涉及跨区域、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模要求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河东新区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其中征占地面积0.5hm2-5hm2和挖填方总量1000m3-5m3之间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5hm2以上或挖填方总量5m3以上项目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船山区审批权限

按照原审批权限,除本通知第一条市直园区审批权限外的事项由船山区办理。

三、有关工作

船山区和市直园区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涉水领域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级审批的事项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重点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涉河建设方面

1.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建立涉河建设项目专项巡查检查制度,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检查涉河建设项目是否按照专题报告及审批文件修建,是否同步落实防治与补救措施。

2.建设项目开工前,督促建设单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东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专题报告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河东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遇重大问题,应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工程竣工后,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对涉河设施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明确的意见。

4.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期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全力保障人员和工程安全。

(二)水土保持监管方面

1.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负责辖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验收报备、验收核查以及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金额核定)等工作,其中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设计、施工和使用验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对出现的未批先建、未批先弃、超出水土流失防治范围、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追责问责或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2.负责辖区内遥感监管图斑复核和督促整改,对每年中、省、市下发的遥感监管图斑开展复核,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并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平台图斑勾绘、信息上传销号等工作。

3.负责生产建设项目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4.0的全程管理信息上传工作,生产建设项目全程管理信息包含方案审批、项目主要特性指标、防治范围矢量图勾绘、日常监管信息、自主验收和核查信息、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内容。

4.以上内容均为从上至下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本次审批权限移交后,相应的监管职能随之移交,河东新区也将纳入市对县级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请高度重视,做好日常工作情况的资料收集,特别需厘清日常监管、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在建生产建设项目、部门审批备案立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管理等清单台账,确保佐证资料齐全。

按照遂府阅202136号要求,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协调研究,推动下放涉水事项权力移交工作于7月底前落地落实。以前我局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船山区人民政府完成权力移交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将移交资料反馈市水利局备案。请相关市直园区于2021810日前落实专人到市水利局对接相关工作。联系人:谷卫东,联系电话:193XXXXXX56

此函。

 


 

 

                        遂宁市水利局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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