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射洪县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地 址:射洪市太和大道南段166号
法 定 代 表 人:税清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822784707775F
2019年7月16日,遂宁市水利局在开展“遂宁市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射洪县高等级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的“省道205线(现国道G247)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基本事实如下:
你处组织实施的“省道205线(现国道G247)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于2013年12月13日得到批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6.8万元。你处于2013年12月16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缴纳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5万元,拖欠81.8万元。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你处送达了《遂宁市水务局关于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告知书》(遂水告字〔2017〕006号),并进行了催缴,但至今仍未缴纳,存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省道205线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遂宁市水务局关于省道205线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遂水函〔2013〕269号)《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0741749117)和《遂宁市水务局关于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告知书》(遂水告字〔2017〕006号)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本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已于2019年9月18日向你处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征收事前告知书》(遂水滞征告字〔2019〕第001号),告知拟作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及其滞纳金决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处组织实施的“省道205线(现国道G247)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6.8万元,已缴纳了5万元,仍拖欠81.8万元,属于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缴清“省道205线(现国道G247)射洪段一级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部分人民币81.8万元;
2.责令你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从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共计728天,按滞纳部分81.8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共计人民币29.7752万元)。
上述费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至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名称:遂宁市财政局;账号为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的,滞纳金继续按日加收,直至缴清为止,本机关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水利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