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因总河长会议与遂宁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参加人员以及内容形式相同,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落实会议、培训、调研督导等活动规定的通知》(遂委办〔2017〕49号)要求,合并为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
出席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请各县(区)、市直园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同意,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和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确定,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
第三条会议主要事项:安排部署全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研究审议河长制工作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河长制重要规划、重要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和相关制度;研究决定有关表扬奖励、重大责任追究及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定后印发。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调度,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县(区)、市直园区河长承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
市级河长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河长专题工作会议由市级河长组织召开。
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及相应河流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直部门(单位)负责人,河流流经县(区)、市直园区的县级河长等。
第二条 会议经市级河长同意后,根据需要召开,相应河流市级联系部门承办。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落实相应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专项整治方案;专题研究相应河流河长制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河流所涉地区的重点工作、难点问题;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河流市级联系部门牵头调度、督导检查,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及县(区)河长承办。
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河长制工作的领导(或委托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出席人员: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请有关县(区)、市直园区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议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河长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根据需要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研究全市推进河长制工作重要事项;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需报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河长制工作的领导(或委托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和各县(区)、市直园区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