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水务局:
现将《遂宁市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水务局
2017年8月14日
遂宁市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市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市乡(镇)行政单位所在地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组织开展,具体由各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7年12月底前,对全市乡(镇)行政单位所在地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县(区)水务局报送监测资料报告,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2018年1月起,全市乡(镇)行政单位所在地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都要加强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监测工作,并向县(区)水务局报送监测资料报告,各县区水务局要加强监督性检测工作,检测报告一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市水务局对全市乡(镇)行政单位所在地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抽查监测,抽查数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次,2018年以后每年不低于2次。
(四)村、社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县(区)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乡(镇)行政单位所在地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半年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1年采样监测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五、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析项目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六、资料报送
上半年的监测报告于当年的8月底前报送,下半年的监测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保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县水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二)资金保障。要多渠道筹措水质检测资金,一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另一方面供水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三)严格考核。市水务局将各区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情况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