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水函〔2023〕6号
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遂宁高新区锂电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翰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遂宁高新区锂电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位于高新区,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9.09hm2,均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农村道路、空闲地和耕地。项目挖方24.61万m3,填方总计24.61万m3。本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600万元。项目已于2018年5月开工,2023年8月完工,总工期41个月(属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282.44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910.1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372.3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4.817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8.86%。
三、重点做好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snssbb001@1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项目建设时,如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同步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遂宁市水利局
2023年1月6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
填表时间:2023.1.6 编号:遂水保费[2023]-02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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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高新区锂电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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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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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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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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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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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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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0900MA69A66G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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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姓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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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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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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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芳0825-681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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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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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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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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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水函〔2022〕 号
2023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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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的征占用地面积(hm2)/开采量、采剥总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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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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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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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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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补偿费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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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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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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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10%;市级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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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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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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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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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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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船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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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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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þ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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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日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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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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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日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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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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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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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9月30日(含)前已开工¨
2.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
3.是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缓缴政策。是¨ 否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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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水利部门或其他负责水土保持行政审批部门留存,一份由缴费人留存,一份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征收机关留存(也可以使用接口交互方式交换)。
2.“是否按期缴纳”栏选择“是”,请填写“所属日期起”、“所属日期止”两栏。“是否按期缴纳”栏选择“否”,请填写“备注”栏信息。
3.备注信息内容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填写。例如:内容“2022年9月30日(含)前已开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是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缓缴政策。是 否”填写到2022年12月31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