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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2-22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水函〔202129

 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经开区统筹中心、河东新区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及《遂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遂府办函〔2008172)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取水许可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均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同时,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

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严禁越权审批。

(一)遂宁市水利局审批权限

1.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3.从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4.水电、火电总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5.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日取用地表水15000立方米及以上、30000立方米以下,日取用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6.利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7.高新区、经开区、河东新区辖区内新建的取水项目。

(二)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水电、火电总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2.日取用地表水15000立方米以下,日取用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3.高新区、经开区、河东新区辖区内已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继续由船山区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取水许可审批

申请人应当在取水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建设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取水申请受理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在法定或承诺时间内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不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技术标准要求。

四、强化取水验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取水户应当根据《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川水发〔20123号)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并提交取水验收书面申请文件和取水验收工作报告等法定申请材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组成取水验收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和核查,重点核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要求、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等落实情况,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取水户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不得擅自取水。

五、规范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取水,并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延续评估报告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等法定申请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申请。

六、强化取水计量监督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取用水计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取水户做好计量设施安装维护和检定校准,督促规模以上取水户纳入取水计量在线监测并接入四川省水资源监控系统,定期开展计量设施运行巡查,确保辖区内各类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计量设施质量合格、安装到位、运行正常。对取水监测异常、超许可或计划取水等情况,通过书面通知、约谈等形式,督促取水户做好整改。

七、规范核定取水户实际取水量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取用水户季度取水量核定工作,确保核定的取水量规范合理。取水户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应当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八、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下达要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年度计划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量。各取水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用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对于超取水许可用水的,在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的基础上,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建立完善取用水监管台账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取用水管理台账。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做好台账资料管理,确保取水许可档案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申请书、取水登记表、取水批准文件、取水验收工作报告、取水验收意见、取水许可证等)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资料(年度取用水总结、计划用水文件及执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在线监控运行维护情况、节约用水、取用水量核定及取用水统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完整,并及时做好台账更新完善。

十、加强部门沟通

各县(市、区)水利局要切实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和税务部门沟通衔接,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对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建立共享机制,对日常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取水审批和监管工作良性运行。

 

 

 

                               遂宁市水利局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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