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水催告字〔2022〕001号
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在未取得水土保持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项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水罚字〔2021〕第001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水罚字〔2021〕第001号)载明的罚款7万元及加处罚款7万元(共计14万元)。缴款方式: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名称:遂宁市财政局;账号为xxxxxxxxxxxxx)。
2.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金迎春 电话:0825-2710229
地 址:遂宁市遂州中路648号
遂宁市水利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