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开区统筹中心,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遂宁经开区管理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方案审批
从2023年4月1日起,在遂宁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应由遂宁市水利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设置在经开区管理区域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外),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市水利局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市水利局将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备案,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探索统一监测
鼓励遂宁经开区对管理范围内全域(或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其监测成果供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若没有开展区域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仍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将有关资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简化验收材料
遂宁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市水利局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遂宁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形的要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遂宁市水利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