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 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11号)和《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遂发改〔2019〕335号)关于深化区域综合评估有关要求,为落实我市各类开发区、新区和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推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区域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事项范围
由开发区、新区和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确定实施水土保持评估的区域。
二、实施主体
区域评估工作由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委托编制、汇总发布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需求、配合指导、组织协调审查评估结果等,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价评估范围、事项。管理单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片区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价评估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片区评价评估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水土保持本片区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
2.委托编制。各管理单位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并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要求完成报告委托编制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3.组织复核。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各管理单位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着重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初步成果。
4.送审报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完成后,各管理单位报批准设立开发区、新区和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
5.审查认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内容制定结果应用,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同步完成办事指南修订。
6.汇总发布。各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域、按事项进行评估,结果通过网站途径公布。
(二)实施时间
各区域、事项一般应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可结合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做到成熟一片、实施一片,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四、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
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实行承诺备案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财综〔2014〕6号)由入驻的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之前按征占地面积缴纳费用。
1.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评估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
2.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报评估评审报告的事项,实行承诺、备案表等形式简化评估评审或审批,即来即办。
3.对未编报区域评估报告区域的入驻建设项目或不符合、需要突破评估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相关保障措施
1.建立协作机制。各管理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总协调,确定一个内设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全力协助各管委会开展工作。
2.建立协调机制。各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