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四川广瑞半导体有限公司
地 址:遂宁市国开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
中心40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王作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0969Q
2019年7月16日,遂宁市水利局在开展“遂宁市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四川广瑞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八英寸集成电路硅外延片”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基本事实如下:
你公司组织实施的“八英寸集成电路硅外延片”水土保持方案于2016年8月3得到批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98万元。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遂宁市水务局关于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告知书》(遂水告字〔2018〕004号),并进行了催缴,但至今仍未缴纳,存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8英寸集成电路硅外延片产业化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遂宁市水务局关于8英寸集成电路硅外延片产业化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遂水函〔2016〕188号)《遂宁市水务局关于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告知书》(遂水告字〔2018〕004号)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本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已于2019年9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征收事前告知书》(遂水滞征告字〔2019〕第002号),告知拟作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及其滞纳金决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9月19日向我局当面递交了《关于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请》,申请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至2019年11月,并免除滞纳金。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组织实施的“八英寸集成电路硅外延片”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98万元,至今仍未缴纳,属于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缴清“八英寸集成电路硅外延片”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部分人民币6.98万元;
2.责令你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共计300天,按滞纳部分6.98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共计人民币1.047万元)。
上述费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至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遂州支行(账户名称:遂宁市财政局;账号为100077952510010002)。逾期不缴纳的,滞纳金继续按日加收,直至缴清为止,本机关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水利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