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遂宁经开区统建中心、市河东新区发展改革局、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直部门(单位)权责清单(2022年本)〉的通知》(遂府办函〔2022〕57号)要求,现将《遂宁市水利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
调整后的《遂宁市水利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详见附件)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74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114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11项、行政奖励10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附件:遂宁市水利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遂宁市水利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遂宁市水利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1
| 行政许可
| 取水
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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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水利工程建设范围的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3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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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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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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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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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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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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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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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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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2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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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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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水库大坝坝顶兼作公路审批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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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政府投资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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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政府投资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新增
|
17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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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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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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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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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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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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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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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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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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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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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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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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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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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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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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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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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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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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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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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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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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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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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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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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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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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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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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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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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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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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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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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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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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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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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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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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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涉及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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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涉及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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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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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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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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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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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涉及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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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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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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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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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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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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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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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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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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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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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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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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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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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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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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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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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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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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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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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一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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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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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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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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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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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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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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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水利工程管理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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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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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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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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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破坏大坝等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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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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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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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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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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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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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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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97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案件,应即时责令改正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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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为,应即时责令改正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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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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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六十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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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新增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新增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降水无证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降水无证取水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新增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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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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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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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五十六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一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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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立案责任:发现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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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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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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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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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拦截、抢占水源或者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拦截、抢占水源或者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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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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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河湖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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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征收
| 征收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纳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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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征收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纳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
133
| 行政征收
|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砂石资源费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砂量确定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砂石资源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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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四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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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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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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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强制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强制
|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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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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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强制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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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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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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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催告责任:对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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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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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河湖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与城管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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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河湖管理科
| 1.催告责任:发现非法采砂船舶,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扣押的非法采砂船舶。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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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裁决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河湖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或者不予行政裁决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裁决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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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水事纠纷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事纠纷裁决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或者不予行政裁决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裁决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水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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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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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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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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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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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检查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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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河湖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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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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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
|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1.检查责任: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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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水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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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检查
| 节水检查
|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浪费水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等制定和实施;(2)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3)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4)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执行;(5)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6)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7)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控;(8)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9)节水载体(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建设;(10)非常规水源利用。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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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四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检查责任:水利稽察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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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
奖励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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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
奖励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 农村水利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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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
奖励
|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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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
奖励
|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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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
奖励
|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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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
奖励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
| 水资源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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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
奖励
|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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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
奖励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水资源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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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
奖励
|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
| 河湖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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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
奖励
|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河湖管理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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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或者不予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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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定或者不予审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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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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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定告知。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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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监督管理决定,法定告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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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规划建设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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