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水务局权力清单修订后,除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权力共有97项(其中行政处罚64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奖励11项。 遂宁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负责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10.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11.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12.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乡镇供水站(厂)进行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13.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河道采砂监管:市政府办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运局负责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管理。市公安部门对采砂作业水上治安进行管理,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市水务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市环保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监管:市水务局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预审。市环保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 4.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务部门发布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市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5.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市水务局负责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市环保局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6.地方病防治:市水务局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农业局负责制定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划,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传染和防治管理工作。市林业局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防治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8.城乡供水:市水务局负责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建设和管理。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水执法监督。市卫生局负责供水水质监督。市环保局负责供水水源监管。 9.建设工程监管:市水务局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交运局负责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布局,促进道路、水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切实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市住建局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市水务局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乡镇供水站(厂)进行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经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水电站安全监管、电力可靠性监管和重要用户用电安全监管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水上交通、水运工程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依法依规对危险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依法依规负责船舶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航务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船舶 检验局):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依法依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和航道、港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上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11.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水务部门牵头落实河长制,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水资源开放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管理和考核。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环保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等相关日常工作。农业部门拟定水域生态保护规划;国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住建部门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促进再生水利用。负责供水厂出水水质检测。 表2-1 序号 14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 序号 14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 序号 14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 序号 14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 序号 14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 序号 14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 序号 14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及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 序号 14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及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 序号 14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案件材料,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0 序号 14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1 序号 14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2 序号 14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应予以审查,并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3 序号 14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及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或使用水文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4 序号 142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5 序号 14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保护管理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为,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6 序号 14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7 序号 14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8 序号 14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19 序号 14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0 序号 14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1 序号 14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2 序号 14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3 序号 14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4 序号 14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5 序号 14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6 序号 143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7 序号 14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8 序号 14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29 序号 144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办公室(行政许可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0 序号 144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办公室(行政许可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1 序号 14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办公室(行政许可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2 序号 14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3 序号 14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4 序号 14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序号 14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农村安全饮水科、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5 序号 144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6 表2-37 序号 14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8 序号 14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39 序号 14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0 序号 14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1 序号 14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破坏大坝等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2 序号 14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3 序号 14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4 序号 14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水政水资源科、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案件,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5 序号 14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6 序号 14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7 序号 14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8 序号 14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为,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49 序号 14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案件,应即时责令改正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0 序号 14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为,应即时责令改正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1 序号 14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2 序号 14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3 序号 14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4 序号 14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5 序号 14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6 序号 14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7 序号 14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8 序号 14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59 序号 14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0 序号 14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1 序号 14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2 序号 14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3 序号 14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城市河道除外)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4 序号 14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城市到除外)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5 序号 147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办公室(委托征收)、 办公室(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纳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6 序号 147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征收)、 办公室(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砂石资源费申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砂量确定应缴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砂石资源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依法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开展追缴工作,并加强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7 序号 147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入河排污口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8 序号 1480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69 序号 148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0 序号 148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1 序号 148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2 序号 148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责令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3 序号 148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4 序号 148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5 序号 148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6 序号 148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非法采砂船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扣押的非法采砂船舶。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7 序号 148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城市河道除外)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执法)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8 序号 149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水土保持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79 序号 149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0 序号 149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1 序号 149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准备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2 序号 149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资源检查 责任主体 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取水、供水和用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3 序号 149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河道采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4 序号 14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农村安全饮水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5 序号 14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遂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质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6 序号 14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7 序号 149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8 序号 150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89 序号 150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0 序号 150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1 序号 150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2 序号 150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3 序号 150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4 序号 150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5 序号 150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6 序号 150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遂宁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表2-97 序号 150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按程序报经同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以省政府或以有关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2271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